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

陕西监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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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驻陕西专员办门户网站管理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  为推进财政部驻陕西省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以下简称“陕西专员办”)政务信息公开工作,加强陕西专员办门户网站建设,保障门户网站安全运行,根据《财政部政务信息公开规定》、《财政部门户网站管理暂行办法》(财办发[2008]56号)、《关于开展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门户网站建设管理工作考评的通知》(财办监[2009]18号)及门户网站管理相关规定,结合陕西专员办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陕西专员办门户网站是位于财政部主站下的二级子站,网址:http://sx.mof.gov.cn/, 由“工作动态”、“图片报道”、“通知通告”、“调查研究”、“政策法规”、“办事指南”、“财政检查”、“监管事项”、“廉政建设”等频道组成,并通过接口等形式与财政部实现资源共享。

    第三条  陕西专员办门户网站栏目设置要科学、合理、切合实际,信息内容要体现全面、准确、权威、及时,表现形式要多样。

 

第二章  组织结构和职责

 

    第四条  陕西专员办办公室是门户网站的管理机构,负责门户网站的统一规划、内容管理以及相关组织协调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制定陕西专员办门户网站发展规划,提出网站建设意见。

    (二)负责与财政部电子政务处沟通协调,按照规划意见调整门户网站栏目。

    (三)负责陕西专员办门户网站各频道栏目信息的维护工作。

    (四)负责制定和完善陕西专员办门户网站管理绩效考评工作。

第五条  根据财政部要求,陕西专员办在办公室设立一名电子政务联络员,负责组织陕西专员办频道栏目建设、内容维护审核,以及陕西专员办政务信息被财政部门户网站采用情况的台账登记工作;陕西专员办各处(室)设立一名电子政务联络员,负责本处(室)政务信息内容的编发、台账登记工作。

    第六条  各处(室)电子政务联络员要及时组织编发本处(室)符合政务公开要求的业务信息;各处(室)负责人、办公室主任、分管办领导要及时审签《陕西专员办网站信息公开审批表》;办公室电子政务联络员要及时上传政务公开信息,并推送前台对外发布。

 

第三章  政务信息公开的范围

 

    第七条  陕西专员办政务公开的内容,按照“公开是原则,不公开是例外”的要求,结合实际情况确定。除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不予公开的政务信息外,其他政务信息都应当按照规定的程序和制度,采用方便、快捷的方式及时、如实公开。

    第八条  政务信息公开采取主动公开和依申请公开的方式。

    第九条  下列政务信息应当主动向管理和服务对象以及社会公众公开:

(一)陕西专员办机构名称、机构设置、职责范围、办公地址、联系电话、传真号码、办公时间、电子邮箱与其他联系方式;  

(二)国务院、财政部、省政府等各部委对外发布的财政规章、财政财务管理制度、财政政策等文件以及陕西专员办根据其制定的财政规章、财政财务管理制度、财政政策和应当公开的其他财政规范性文件;

    (三)主动公开的财政监督业务工作动态、通知通告、调查研究、工作流程和办事程序等;

    (四)陕西专员办职责范围内的其他应当主动公开的事项;

    法律、行政法规对前款事项的公开权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条  陕西专员办拟作出的决策、制定的规定或者编制的规划、计划、方案等,涉及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的重大利益,或者有重大社会影响的,在制定过程中,应当采取下列一种或者几种方式公开征求意见:

    (一)征集、听取监督和服务对象、相关单位以及社会公众的意见和建议;

    (二)组织有关专家咨询、论证;

    (三)邀请监督和服务对象、相关单位、以及社会公众代表,依法举行听证会;

    (四)其他适当的方式;

 

第四章  免予公开的政务信息

 

    第十一条  下列财政政务信息免予公开: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确定为国家秘密的信息;

    (二)涉及国家安全的信息;

    (三)根据其他法律的规定不予公开的信息;

    (四)根据财政部、陕西专员办相关规定不予公开的信息;

    (五)陕西专员办内部研究、建议、讨论工作或者正在进行审议的工作信息和纯粹的机关内部人事规定与事务;

    (六)以下情况之外的个人信息:

    1.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可以查阅的个人信息;

    2.在履行相关程序后,为保护生命、健康或财产安全,有必要公开的个人信息;

    3.陕西专员办机关工作人员履行其职务义务相关的个人信息;

    4.本人同意公开的个人信息。

    第十二条  申请人申请公开的政务信息中包含有免予公开的内容时,如果能够将免予公开的内容与可以公开的内容区分处理,办理单位应提供可以公开的内容。

 

第五章  政务信息的发布程序

 

    第十三条  各处(室)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和《财政部机关政府信息公开实施暂行办法》要求,及时准确全面地编发政务信息。

    第十四条  门户网站信息发布实行逐级审批制。

    (一)各处(室)编发的工作简报、行政公文信息公开选项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按照《陕西专员办公文处理办法》及《陕西专员办信息管理考评办法》程序签发后,办公室电子政务联络员一般应在发文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上载公文信息,并将公文信息及时推送到网站前台。

(二)工作简报、行政公文之外的其他予以公开的政务信息,各处(室)电子政务联络员应在陕西专员办协同办公平台系统的“信息管理”栏目内选择“信息公开”后,填写《陕西专员办网站信息公开审批表》(附件2),依次经处(室)负责人、办公室主任签注意见后,报送分管办领导审签。各处(室)把握不准的信息,按程序报主管办领导审定是否上网公布。发布敏感财政数据,应与财政部统一口径。办公室电子政务联络员一般应将签发的政务信息在2个工作日内上载门户网站,并及时推送到网站前台予以公开。

    (三)涉及重大财政政策调整、办领导重要活动及重要会议的信息,由办公室采取适当形式对外发布。

    第十五条  财政部办公厅为办公室电子政务联络员开通信息发布权限,办公室电子政务联络员务必妥善保管用户名和口令,并注意经常变更口令。

    第十六条  门户网站发布、转载其他网站、媒体新闻应当注明来源。

 

第六章  频道栏目和热点专栏管理

 

    第十七条  门户网站频道栏目管理由办公室组织协调,各处(室)共同建设。各处(室)需要对门户网站频道栏目进行增设和调整时,须报办公室,办公室报财政部办公厅批准后方可施行。

    第十八条  门户网站可在各处(室)的建议下,经主管领导批准,增设热点专栏。热点专栏内容主要反映财政重点工作、重要会议的召开、重大工作安排、经济社会发展中涉及财政的热点问题等,要充分展示有关工作采取的政策措施、取得的进展和成效、下一步工作安排等。

    第十九条  门户网站热点专栏具体栏目根据各处(室)建议和主管领导批示,由办公室统一设置,相关处(室)负责栏目内容的组织编发工作,办公室负责内容的上载发布工作。

 

第七章  网站栏目内容考评

 

    第二十条  门户网站栏目内容按政务信息编发数量、采用情况等考评。各处(室)每月应至少编发3条政务信息,被财政部门户网站采用的政务信息,按照《陕西专员办信息管理考评办法》予以考评、奖励。

 

第八章    

 

    第二十一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门户网站上传送、制作、散布含有危害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的信息;不得泄露国家秘密、商业机密和个人隐私,不得利用电子邮箱传输涉密信息;不得发布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损害财政部和陕西专员办形象的信息,不得宣扬暴力、色情等内容。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2013年5月1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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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2013年05月0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