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监管局:完善监管制度 加强金融企业财务监管和风险监测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完善国有金融资本管理的指导意见》, 履行国有金融资本出资人职责,加强国有金融资本监管,按照中央编办文件对监管局职能规定和《监管局财政监管工作指引(2021)》部署的工作任务,财政部陕西监管局向34家驻陕中央金融企业、股份制商业银行印发了《关于进一步做好财政金融监管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通知》明确了监管局开展财政金融监管主要工作内容及要求。
一是收集监管信息,开展动态分析评价。建立金融企业经营计划、资产财务报表的日常报送制度,对收集的报表数据资料进行日常分析,关注金融企业执行国家产业政策情况,对重大风险信贷资产的财务会计处理情况进行重点跟踪,发现并指出企业在遵守国家财经法规、强化资产财务管理、防范金融风险等方面存在的问题,提出改进建议和意见,对相关企业内控情况进行评价。
二是日常监管与专项工作相结合,提升监管深度与广度。对中央金融企业分支机构执行财务制度、呆账准备金提取、呆账核销和不良资产处置、抵债资产收取、保管和处置等开展日常监管,对政策性金融机构专项债券财政贴息开展审核。根据非现场分析了解的情况和发现的疑点,以及财政部布置的专项工作,开展现场核查调查,对现场核查发现的问题,及时予以纠正,对发现重大问题按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三是反馈监管工作情况,充分利用监管成果。组织召开工作座谈会和情况通报会,交流工作思路、经验做法、困难问题、意见建议,通报相关单位执行财经纪律及相关制度情况,配合监管部门工作情况;就监管中发现的问题采取发“约谈函”或“关注函”的方式,对监管对象进行提醒告诫、督促整改;就监管中发现的问题向财政部金融司、人民银行西安分行、银保监会陕西监管局及各金融机构中央主管部门(总行、总公司)进行通报,并就典型问题在适当范围内公开,发挥问题警示作用。
四是定期报告监管成效,发挥“探头”作用。对属地中央金融企业的国有金融资本运营情况进行风险监测,关注各类金融风险隐患,及时上报监管情况及发现的问题,按季度上报对策建议,按年上报监测报告;对中央金融管理部门下属的金融基础设施类机构进行监管,对地方财政部门办理属地地方金融机构国有金融资本产权登记工作等管理情况进行监督,按年上报监管工作情况。
《通知》针对属地中央金融机构执行财务制度情况、国有资本运营情况风险监测、国有金融资本产权登记等重点工作任务进行了具体安排,要求金融企业按月、按季、按年报送相关资料,主要包括有:财务风险分析报告、财务制度执行情况和“三项业务”情况报告、管理制度、经营计划、财务报表、资产处置报表等。
经过一段时间的工作推进,我局已与34家驻陕中央金融企业、股份制商业银行建立了工作联系渠道,构建了“两报告、两报表、一事项”定期监测机制,完成了“2020年度陕西省金融运行情况分析”和“陕西省银行业与政府隐性债务分析”。同时,我们将在工作实践中不断汲取经验,改进工作方式方法,优化工作流程,适时修订完善政策,继续将财政金融监管工作做细做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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